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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等六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来源:网络 作者: 收藏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7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对《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等六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上述六项标准的修改单,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上述六项标准的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述六项标准的修改单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田世宏会签)
 
  附件(可下载):
  1.《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
  2.《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
  3.《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
  4.《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修改单
  5.《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修改单
  6.《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2月27日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附件: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修改单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我部决定修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在标准中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 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艺及设备
排放浓
            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1
二氧化硫
分解提取
10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硫酸雾
分解提取
35
3
颗粒物
采选
10
分解提取
萃取分组、分离
金属及合金制取
稀土铁硅合金
4
氟化物
分解提取
7
金属及合金制取
5
稀土铁硅合金
5
5
氯气
分解提取
20
萃取分组、分离
20
金属及合金制取
30
6
氯化氢
分解提取
40
萃取分组、分离
50
7
氮氧化物(以     NO2     计)
分解提取(焙烧)
100
萃取分组、分离(焙烧)
8
钍、铀总量
全部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