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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钕铁硼企业艰辛的专利突围博弈 看核心专利对新材料企业的重要性

来源:材智汇NewM 作者: 收藏

钕铁硼是稀土中的钕、氧化铁与硼的合金,也是当今世界上磁性最强的永磁材料。广泛应用于电动机、磁悬浮、磁共振等。

说具体点:从智能手机、电脑的存储、变频空调、节能电梯、风力发电新能源汽车电机等领域钕铁硼均为关键原材料,美国的爱国者号导弹能够做到精准拦截,制导系统中钕铁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观点认为,从钕铁硼的使用率,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工业文明程度。

目前,我国的钕铁硼产量每年约十余万吨,作为稀土生产和应用大国,中国目前有200余家钕铁硼企业,贡献了约占全球80%的钕铁硼产量。

 

  “但在这个行业,中国从来没有话语权。”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北通磁)董事长孙宝玉在《瞭望东方周刊》中讲到过。

造成中国企业被动局面的根本原因,是日本企业在稀土行业中的专利权封锁。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日本的稀土企业即开始进行全球专利布局。

“中国的科研机构也在进行类似的研究,并且技术和产品都不比日本落后。”孙宝玉说,但由于当时国内根本没有知识产权的概念,加上到国外申请专利动辄就要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美元,所以当时中国没有人出去申请专利。

没有专利,就意味着,要想出国门,只能获得专利许可再出国门,而获得专利许可的钕铁硼产量,截止目前,大概在两万吨左右,仅仅占我国钕铁硼产量的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专利的问题不解决,企业的扬帆出海就无从谈起。

即使是中国国内钕铁硼企业因为日本企业屡次挥起专利大棒,受到沉重打击。


钕铁硼专利的前世今生

日立金属是世界钕铁硼生产技术的主要持有者。日立金属是日本东京企业,为全球最大的烧结钕铁硼生产销售企业,拥有600余件烧结钕铁硼相关专利。而从20世纪八十年代到21世纪初,因为我国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屡次被日方企业钻空子,给我国钕铁硼造成巨大的损失。

  钕铁硼的专利问题,伴随着钕铁硼的出现而产生。

  1982年,住友特殊金属公司(后成为日立金属的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发现钕磁铁,1983年,住友金属公司宣布申请了第一个钕铁硼成分专利。就在同年,美国麦格昆磁公司也宣布发明了钕铁硼磁体。

  经协商,日本住友公司取得了在欧洲和日本的专利权,麦格昆磁公司取得了在美国专利许可。两家公司还达成相互授权协议,也就是说他们可以在对方的专利权领域生产和销售钕铁硼磁体,而不必缴纳专利费用。

  这样一来,任何没有经过两公司授权的企业,均无法在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和销售钕铁硼。

  但中国的钕铁硼企业依然获得了发展的机会。因为,钕铁硼成分的专利申请并未在中国通过。

1985年,我国专利局成立。在其开始受理业务的当天,两家钕铁硼巨头就递交了专利申请。不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专利“新颖性”只有一年优先权,但1983年此专利已经进行过申请,因而被国家专利局驳回。

  孙宝玉上世纪80年代就以科研人员的身份进入稀土行业,直到很多年之后才明白,当时日本的专利操作手段已经非常成熟。“他们不仅把实现的技术写入专利,甚至把一些在当时还没有实现的技术,也写入专利当中。”

 

  比如,在钕铁硼发现之初,钕是唯一用于生产钕铁硼的稀土元素,但随着技术的发展,稀土中的镨、钆、铽、镧、铈、钬等多种元素都被纳入其中。“有些元素是最近十年才进入钕铁硼生产工艺的,但是在1983年日本企业申请专利时,已经尽数写入其中。”

 

  1983年日本企业申请钕铁硼专利的时候,中国还没有相应的专利法规。孙宝玉说,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天,住友特殊金属就前来提出专利申请。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相关专利在国外第一次申请之后,再到中国就以相同主题提出申请,优先权为一年。

 

  由于当时距离日本企业第一次申请专利已经超过一年,所以中国专利局拒绝了住友特殊金属的申请。这就意味着,当时住友特殊金属的核心专利在中国是无效的。

 

  虽然在中国失去了核心专利,但住友特殊金属并没有放弃对中国竞争对手的打压。“日本企业不断向下游的应用企业施加压力,告诫他们不要陷入专利诉讼之中。”孙宝玉说,对那些上市的下游应用企业来讲,专利诉讼不仅意味着要耗费大量时间、费用去应诉,还可能对形象与市值造成影响。大多数公司不愿意惹上麻烦,这使得中国的钕铁硼企业失去了几乎全部的高端市场。

 

  与此同时,日本企业继续申请新的专利,试图巩固在专利方面的垄断地位。孙宝玉回忆,在2000年前后,住友特殊金属曾假借客户的名义到中国的企业进行参观,当时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不强,住友参观的所有企业几乎都把自己的生产工艺详细告知,这直接导致住友特殊金属针对中国企业的生产工艺申请了大量专利。

 

  以压型技术为例,住友特殊金属工厂的压机精度很高,压结后的钕铁硼可以直接进行烧结,而中国的压机精度不好,压力不够,需要进行等静压二次压制才能进行烧结。“而二次压制的工艺却被住友特殊金属写入自己的专利中,并在国际上取得了这项专利,这显然是恶意针对中国企业的行为。”孙宝玉说。

 

  专利战略:核心专利+延伸专利+专利诉讼

  尽管大多数企业无法正大光明地进入欧美市场,但中国市场的存在,使得中国钕铁硼产业依然能够快速发展。

  在前不久刚刚落幕的第七届稀土产业论坛上,中国稀土学会副秘书长张安文先生称,2000-2013年,中国钕铁硼毛坯产能由0.8万吨扩至33.5万吨,为2000年的41.9倍。我国钕铁硼产量占全球80%,但高端产品产量只占10%,出口低于20%。“2014年钕铁硼毛坯产量14.5万吨。未来随着新能源车、风电等领域的发展,稀土永磁材料发展前景广阔。”

  瑞道金属网稀土分析师高玉欣告诉科技日报记者,我国虽然是稀土储量、分离和销售大国,但在知识产权方面显得不足,因而中国虽有丰富的资源储备,却不能拥有定价权。而麦格昆磁公司和日立金属公司拥有一整套完整的企业专利战略,筑起了行业专利护城河。

核心专利,是麦格昆磁公司和日立金属公司整套专利战略的重头戏,它也是其他专利的基础。在钕铁硼行业,所谓的核心专利就是成分专利。在20年的保护期中,麦格昆磁和日立金属凭借这一专利,长时间垄断粘结钕铁硼磁体和烧结钕铁硼磁体在美、欧和日本的销售权。

钕铁硼的核心专利,最早的申请日如前所述是在1983年,按照20年的保护期限,到2003年到期,事实上,在上世纪末期,很多中国的稀土企业都在期盼2003年,希望能够在日本企业核心专利到期之后获得快速的发展机会。但哪怕到2013年,美日公司的专利策略,仍牢牢遏制住中国钕铁硼企业发展的咽喉。

  “为长期占据垄断优势,企业会对核心专利的技术做一定技术储备,待到时机成熟,就新申请专利,延长专利保护期。”比如,专利掌握者通过在钕铁硼基本成分里添加各种新的元素、钕铁硼化合物、钕铁硼含钴化合物等手段,将含钴专利有效期在日本延伸到2008年;之后,他们又在钕铁硼的工艺专利上下工夫,把工艺专利的有效期在美国延伸到2020年以后。

  遭到中国企业诟病、认为其无效的工艺专利,是专利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玉欣指出:“日立金属成分专利已于2003年到期,申请工艺专利就是为了构建贸易壁垒。”

为了巩固“江湖地位”,企业也会运用专利诉讼战略,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确保自己市场竞争优势的目的。日立金属发起专利诉讼,目的也不在于打赢对手,“更多是一种对钕铁硼应用企业的震慑,让应用企业的法务部门害怕因涉嫌专利诉讼而带来麻烦,进而拒绝采购中国企业的产品,这样中国的企业就被‘掐’住了。其实真的去和他打官司,也未必会输。”

“除了用一些外围的专利去捆绑核心专利,还有用工艺专利去维护成分专利等措施。”孙宝玉说,到2003年,钕铁硼领域的核心专利已经到期,此后,收购了住友特殊金属股份的日立金属继续采用各种手段来延长自己的专利期限。

 

  “成分专利是钕铁硼生产中的核心专利,任何生产钕铁硼的企业都绕不开。”孙宝玉说,在专利保护期限内,相关专利需要得到授权,这没有问题,但是专利期限到期后仍然继续恶意延长期限,就不再是正常行为了。

 

  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九研究所(西南应用磁学研究所)高级工程师、中电元协磁性材料与器件行业协会秘书长马达看来,日立金属的行为属于恶意专利申请。“可惜当时国内的企业都没有专利意识,在专利公示期内,没有企业提出异议,就是用这样的方式,日本企业全面限制了中国钕铁硼企业的发展,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由于当时国内的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足,同时实力普遍不够雄厚,很难承担起国际官司动辄数百万美元的花费。”宁波同创强磁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赵红良告诉《瞭望东方周刊》,那次诉讼,中国企业并未应诉。

 

  住友特殊金属与美国麦格昆磁公司胜诉的结果是获得了“美国普遍排除令”。这意味着,除这两家公司的钕铁硼产品外,其他企业的钕铁硼如果未获得授权,将不能进入美国境内。

 

  “下游应用企业如果使用了没有获得授权的钕铁硼,下游产品也会被排除在美国的大门之外。”赵红良说,在此次337调查中,住友特殊金属与美国麦格昆磁提出的6项专利中,最核心的一项专利就是“含钴专利”。

 

  “在钕铁硼的烧结中加入钴元素,来增加其烧结时的稳定性是钕铁硼行业中的普遍做法,其他企业很难绕开这项专利。”赵红良说,成分元素也是最容易被检测的专利内容,美国海关只要提出入关产品的成分就能判断是否涉嫌侵权。在这6个专利中,“含钴专利”最晚到期,到期时间为2014年7月8日。

日本企业的专利期限再次延长了十年之久。

 

日美钕铁硼企业的专利武器:专利诉讼、和单独专利许可使用

国内稀土永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屡屡遭遇专利诉讼的“横风”。“日立金属”以专利许可的形式垄断市场。

1998年,住友特殊金属联合美国麦格昆磁公司,拿出6项专利向两家中国企业发起“337调查”。

2012年8月,“日立金属”及其美国关联公司就4项烧结钕铁硼工艺专利,在美国提出针对全球29家公司的“337调查”,其中包括4家中国公司。

所谓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

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在当时发布的公告中,日立金属列出了四项他们认为最核心的美国专利,其专利号分别为6461565,6491765,6521874和6537385。这四项专利于2001年3月到2002年7月提出,专利保护期为20年。其中三项,属于工艺专利,阐述了制造烧结钕铁硼磁体的工艺方法。

实际上,钕铁硼最为核心的专利——成分专利,已经在21世纪初失效,然而此事最终以和解告终。

    此次诉讼中,中国的3家企业不仅前往美国应诉,还重金聘请了美国专业的律师团队。“这次日立金属拿出4项自认为很核心的专利,实际上却很容易就能驳倒。”赵红良说,如果这次胜诉,困扰中国钕铁硼产业发展几十年的专利障碍就彻底解决了。

  “这个官司的胜诉几乎是确定的。”一位直接接触此案美国律师团队的业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戏剧性的情节是在判决前的一周,3家中国企业与日立金属迅速达成和解,拿到日立金属的专利许可。“而其他26家应用企业向日立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不采购没有专利许可企业的产品。算上之前的5家企业,中国共有8家企业取得了专利许可。”

  该人士说,这意味着除了获得专利许可的企业外,其他数百家国内钕铁硼企业生产的产品仍然无法出口。而在2014年之后,日本的专利许可,只剩下针对中国企业的内容。“小范围拿到授权,也就等于承认了日本企业的专利在中国继续有效,这些企业不但可以进入钕铁硼的高端市场,更重要的是还可以排除国内其他企业参与竞争当中。”

  几乎在3家中国企业与日立金属和解的同时,国内未获授权的钕铁硼企业开始了自己的行动。2013年5月,包括中北通磁、宁波同创在内的7家钕铁硼企业组成联盟,试图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3年5月,3家中国公司与“日立金属”达成和解,同意支付专利费和视销售情况的“抽头费”,从而取得“日立金属”专利许可。

  在这样的形势下,为了开拓海外市场,5家中国企业先后向日本企业购买了专利许可。

日立金属采取许可的形式是在其专利覆盖的区域授权被许可人,在日立金属的相关专利之下生产和销售烧结钕铁硼磁体。在我国,日立金属只授权了八家企业,其他未获授权企业受制于日立金属的专利封锁,则无法进入美国、欧洲等高端市场,这导致国内烧结钕铁硼磁体产能严重过剩,产业结构无法升级。

 “除了昂贵的授权许可费用外,中国企业还需要向对方按出口额缴纳一定比例的抽成。”赵红良说,这样,中国的稀土企业发展得越大,日本企业获得的利益就越高。

“含钴专利”即将到期的时候,日本企业故伎重演。2012年,日立金属拿出4项专利,向中国3家钕铁硼生产企业以及世界上26家应用钕铁硼的企业再次发起337调查。“这次日立金属起诉的目的很明显,就是用这样的方式宣告日立仍然拥有专利,从而对下游的应用企业起到震慑作用。”赵红良说。 “因为惧怕专利诉讼,多家美国客户无奈中断与中国企业的合作,国内企业一年至少失去5000万元的美国市场份额。” 

请注意,2014年7月8日后,“普遍排除令”中最后一项专利过期,此前一直向日立金属购买专利许可的德国、日本企业均默认日立金属专利到期,就不再继续缴纳专利许可费用。也就是说,仅指中国企业需要支付日立金属高昂的专利许可费用。

 

中国钕铁硼企业的绝地反击,突围和博弈:稀土联盟的建立、美国诉讼和国内诉讼

“一得到和解的消息,山西磁材联盟的负责人当天就给我打电话,希望我能把国内的钕铁硼企业组织起来,维护中国企业的利益。”孙宝玉说。

专利的问题不解决,企业的扬帆出海就无从谈起。虽然一些专家对日立金属的部分专利合理性也有质疑,但没有人明确指出,这些专利其实是“无效”的。“我们的产品想要出口,就会遇到极大阻碍。合作厂商因为担心专利问题产生纠纷,选择我们的产品总是有重重顾虑。”赵红良认为,日立金属用发起诉讼又快速和解的方式,造成专利仍然有效的假象,镇住了国内外的相关企业。

2013年5月,在孙宝玉的号召下,国内几十家钕铁硼企业的代表在沈阳召开了一次会议。“在会上各家企业意见一致,认为必须联合起来,突破日立金属的专利封锁。”孙宝玉说。

2013年7月,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同创强磁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永久磁业有限公司,宁波科田磁业有限公司、杭州永磁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辉磁业有限公司以及江门磁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这7家企业,成立“稀土永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筹资金准备去美国对日立金属提起诉讼。

 

  在马达看来,这是中国钕铁硼企业的觉醒。“中国企业吃过太多专利的亏,而这其中很多专利都是非常不合理的,这次7家企业联合诉讼日立金属,说明中国企业终于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他也提醒说, 日立金属在专利保护方面投资很大,要突围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除了聘请美国的专业律师团队,联盟还特意找到大批稀土以及专利的专家和律师,用一年时间仔细梳理和分析了日立金属在全球拥有的600余项专利(600余项项目中含大量不同地区的重复专利),同时对比了目前中国企业拥有的140余项专利。

“核心专利早就已经过期。日立金属申请了许多没有什么说服力的专利,看起来专利数量多,但其实很多都有重复。” 赵红良说。

“结果是我们根本不侵犯日立金属的专利。”

2014811日,联盟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起了针对日立金属核心专利64917656537385的无效诉讼。

“日立金属的绝大部分专利保护,涉及生产流程或者产品的机加工、电镀等,而中国企业所普遍采用的生产方式无需使用;这些工艺很大部分涉及自动化生产,中国企业目前大多为人工生产,和日立金属专利所涉及工艺根本不一样。”赵红良表示,还有一些专利涉及的技术,我国企业早在日立金属申请前就已经使用,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现在,我们在做否定日立专利的工作,诉讼费用高昂,企业付出很大”,赵红良说,但专利被判无效,中国的钕铁硼企业就不用再向日立金属缴纳各类专利使用费。“这个事情再不做,就对不起这个民族了。”

近日,赵红良在电话里告诉科技日报记者,他们对全球稀土专利巨头——日立金属钕铁硼专利的诉讼,如今有了初步结果。初战告捷:64917656537385号两项日立金属的核心专利,美国方面已经裁定其全部权利要求无效。而且“形势也向好的方向发展”。

有媒体曾将这场诉讼形容为“为了争取生存权和市场份额的绝地反击”。 中国七家钕铁硼生产企业联合起来,以强硬姿态回应日立金属的专利主张,向美国专利局申请日立金属的工艺专利中两个核心专利无效。其中四家位于宁波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发起对日立金属的反垄断诉讼。

  高玉欣认为,这对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有积极意义。目前中国的钕铁硼产能大概达到每年30余万吨,产量十余万吨,处在产能过剩的状态。由于受到专利限制,国内生产出的大量钕铁硼难以走出国门;而如果这两项核心专利能被判定无效,没有获得专利许可的中国企业,同样能有机会在海外市场一展身手。

 

除了在美国的诉讼,联盟中的部分企业同时在国内向日立金属提起反垄断诉讼。2014年底,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次针对日立金属提出的垄断诉讼。此前,日立金属两次提出管辖权异议,都遭到驳回,“他们也是利用程序拖延时间。”赵红良说。

2015年9月21日,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初步证据交换中,日立方面当庭承认其专利“非必须”,且辩解称,只是为了商业目的而进行了夸大宣传行为。目前,此案正等待一审判决中。

  业内专家指出,除了积极应对专利诉讼,对已有专利进行分析外,从长远来看,中国企业也要走自主研发之路,进行专利布局,增加与巨头进行专利交叉许可的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