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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支持重点包括稀有稀土等7大领域

来源:网络 作者: 收藏

    3月26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指出,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安排选择资源分布相对集中、资源潜力大、综合利用前景好、矿产开发布局基本合理的地区,依托大型骨干矿业集团,开展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及尾矿资源高效利用,以及多矿种兼探兼采和综合开发利用。主要包括以下7个领域:(一)油气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二)煤炭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三)黑色金属综合利用。(四)有色金属综合利用。(五)稀有、稀土及贵金属综合利用。重点支持轻、重稀土资源综合利用,稀有金属综合利用,低品位金矿及共伴生、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六)化工及非金属综合利用。(七)铀矿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该办法指出,示范基地建设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国土资源部负责确定示范基地名单。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一)综合利用相关技术工艺的科技攻关,工程化、工业化技术研究及生产实验研究;(二)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水平,尾矿及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的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三)成熟先进技术、方法、工艺的转化、推广与应用;(四)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发布,总结推广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生产管理模式的相关支出。